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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4 條
證券交易所得就其證券交易經手費提存賠償準備金,備供前條規定之支付;其攤提方法、攤提比率、停止提存之條件及其保管、運用之方法,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
因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所生之債權,就第一百零八條及第一百三十二條之交割結算基金有優先受償之權,其順序如左:
一、證券交易所。
二、委託人。
三、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交割結算基金不敷清償時,其未受清償部分,得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受償之。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