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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 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小病毒(Porcine parvovirus)經培養及不活化後,加適量佐劑製成單一或混合製劑之檢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