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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器飛航作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 條
航空器飛航組員之人數及組成,不得低於航務手冊或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之規定。但得視機型、飛航性質及飛航時間增加或替換之。
飛航組員應依操作手冊及飛航手冊中各項規定、標準及限制操作航空器,不得逾越之。但有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之航務手冊及操作手冊有同一規範時,不得為不同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