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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 條
寄件人自印「郵資已付」戳記者,應以相當於一個月交寄郵件所需郵資之
金額預存郵局,逐月結算郵資並於次月十日以前付清。但於申請許可登記
時聲明交寄時當場交付郵資者,或快捷郵件及包裹之訂約戶取具保證者,
得經郵局同意免交預存金。
前項預存金,依郵資之增減隨時調整,於撤銷登記郵資付清時發還之。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