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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審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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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法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3 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但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陳明不願到場,或軍事法院認為不必要或不適宜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