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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利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2 條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違反修正前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視為未寄存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修正施行後尚未審定者,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其有主張優先權,自最早之優先權日起仍在十六個月內者,適用第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