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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郵政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郵政機關發行印有郵資符誌之郵政明信片,其售價依其郵資符誌表示之面
值。如改作特別處理函件交寄者,應按相關郵件資費表之規定加付資費。
郵政明信片分國內及國外二種,國內橫式明信片得補足郵資差額,作國外
明信片用。印有某郵區名稱者,限用於該郵區。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