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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電動機工程應按金屬導線管、非金屬導線管、導線槽、匯流排及電纜等配線方法。
電動機、電動機操作器或其他工廠組裝之操作器等整套型設備之配線,不適用第一章第八節、第二章第二節及第二節之一規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