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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0 條
緯度測量之主要儀器與器材規定如左:
一、一、二等用各類型之折鏡子午儀具有泰爾各答水準器及測微器者或天
文經緯儀、斷流時錶、 (或石英時鐘) 、一九五○鮑斯星表、當年之
基本恆星之視位置表。
二、二等得視情況需要亦可用各類型等高儀。
三、遠距離連測者,可用衛星接收儀作業。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