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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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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委任公務人員晉升薦任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2 條
參加課程測驗,有舞弊、影響測驗或其他違規之情事,應予以扣分、不予計分或扣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