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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2 條
經核准籌設或核定興辦事業計畫之觀光遊樂業,於取得觀光遊樂業執照前營業者,主管機關應即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籌設之核准及興辦事業計畫之核定。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