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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國家環境研究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調訓依法配置於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之環境教育人員,其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
前項人員因故未能參加調訓者,應於報到日前,以書面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申請延訓。
學校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指定之人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辦理調訓。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