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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潛水作業深度超過三十點五公尺(一百呎),且超過附表四之一、附表四之四、附表四之七、附表五、附表五之一、附表五之二所定免減壓潛水時間限制者,應於現場設置減壓艙。
圖表附件:
附表四之一空氣潛水免減壓限度與重複潛水代號或組群表.PDF
附表四之四高海拔潛水深度相當於海平面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四之七人工調和混合氣(氮氣)潛水相當於空氣潛水之深度.PDF
附表五人工調和混合氣(氦氣)潛水減壓表.PDF
附表五之一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下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附表五之二飽和潛水之潛水鐘往上巡潛距離與深度限制.PDF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