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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漁業人取得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漁船之汰建資格,且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前申請建造者,得建造規模為總長度十五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噸相同漁業種類之漁船,且建造完成後總長度不得超過二十公尺。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