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8 05:38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原子能業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1 條
財團法人應於年度開始前,檢同年度預算書及業務計畫書;於年度終結後
三個月內,檢具會計師簽證之年度決算書及業務報告書,送本會核備。
前項年度預算書至少應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餘絀表、財產狀況變動表;
年度決算書至少應包括預算書所列之書表外,應增列固定資產明細表。
第一項書件,應經董事會及監察人同意。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