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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政府各種會計制度設計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會計科目名稱經規定後,非經中央主計機關或省 (市) 政府主計處之核定
,不得變更。變更會計科目之核定,應通知該管審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