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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國營事業機關有關員額計畫,應依行政院臺七十九人政貳字第三五六二
二號函頒「國營事業機構編報年度預算員額授權原則」之規定,於八十六
年九月九日以前,擬具年度預算員額需求表及概算表,函報主管機關,並
以副本抄送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及主計處。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上述原則從
嚴審核,提述審核意見,於八十六年九月二十一日前彙送所屬事業年度預
算員額需求總表,連同各事業之概算表函報行政院,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
主計處。
各國營事業機關派員出國考察、開會、洽公、進修、研究、實習等,應依
行政院臺八十六人政考字第○八五一四號函修正「公教人員出國進修研究
實習要點」及行政院臺八十六外字第○一四二○號函修正「公教人員申請
出國案件審核要點」之規定,於八十六年九月九日前,擬具計畫及旅費預
算 (格式如附表三) ,報請主管機關加具審核意見後,於八十六年九月二
十一日以前送達行政院主計處,並以副本抄送行政院秘書處及人事行政局
。
前項出國進修、研究、實習計畫已於編製預算前報經行政院核准者,應於
預算書內註明核准日期及文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