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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核子反應器設施品質保證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核能安全委員會 > 原子能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營者應建立測試方案並明列所有測試項目,以確保結構、系統及組件於使用期間均能正確發揮其應有功能。各項測試均應依照測試程序書執行,測試程序書應納入相關設計文件之規定及可接受標準。
測試方案應包括結構、系統及組件安裝前之驗證測試、試運轉測試、運轉測試及其他應執行之各項測試。測試程序應包括測試前之準備事項、應備齊之儀器及進行測試之工作環境條件等。
測試結果應有記錄並經適當評估,以確保其符合測試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