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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內市場商品檢驗業務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實施檢驗之公告規定應附登記樣品之商品,檢驗結果由檢驗單位填寫記
錄表 (應評定合格與否) 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送發證單位以憑簽發
登記證或不合格通知書。如為另行指定檢驗者,應將檢驗記錄表一份自存
,二份送原受理檢驗機構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