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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裝運前檢驗監督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檢驗機構應在其各個辦公處所指定主管人員,於營業時間內接受及處理出口人之申訴。
出口人於申訴時,應以書面提出與交易相關之事實、申訴內容及建議之解決方式。
依第一項所指定之人員對出口人之申訴,應於接獲申訴文件後,儘速作成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