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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食米輸入配額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進口原料糯 (碎) 米加工為米、混合糯米粉及其他經農委會核准之
產品外銷者,應經農委會專案核准,並按加價上限及申請進口數量繳交加
價,憑以核發證明書及辦理輸入,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二個月。
前項進口貨品逾期未全數加工出口者,所繳交之加價全數歸入農產品受進
口損害救助基金 (以下簡稱救助基金) ,未出口數量計入進口配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