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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空中大學與其系所及附設專科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終身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空中大學申請增設科、系、所,應於預定辦理學年度前一年三月三十一日前,擬具增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國立者,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增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學校資源及地區需求。
三、學校現況、特色及願景。
四、學生來源及未來進路發展。
五、師資現況、專長及擬聘師資規劃。
六、課程及教學之規劃。
七、設施及設備之規劃。
八、增設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九、經費概算及預期效益。
十、其他相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