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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駐外人員川裝費支給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外交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駐外人員由國內赴任時,發給本人裝費一份,依左列規定以美幣發給之。
一、特命全權大使、大使級代表四、○○○美元。
二、公使、公使級代表、公使級副代表三、五○○美元。
三、前二款以外之其他簡任 (派) 職務人員三、二○○美元。
四、一等秘書、秘書 (相當一等秘書及同等專業人員) 、領事館領事 辦
事處處長 (相當領事館領事) 、薦任 (派) 辦事處副處長、薦任 (派
) 辦事處組長、薦任 (派) 辦事處副組長二、八○○美元。
五、二等秘書、秘書 (相當二等秘書及同等專業人員) ;總領事館領事、
秘書 (相當總領事館領事) 二、六○○美元。
六、三等秘書、秘書 (相當三等秘書及同等專業人員) ;副領事秘書 (相
當副領事) 、薦任 (派) 主事、薦任 (派) 處員二四○○美元。
七、委任 (派) 主事、委任 (派) 處員、書記二、○○○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