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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莫拉克颱風災民安置用地變更及開發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審查同意開發案件後,應核發許可,並通知地
政主管機關,逕為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或使用地變更編定,並於土地登
記簿標示部加註核定事業計畫項目。
前項開發案件之雜項執照,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併同建造執照辦
理。
第一項開發區內之公共設施用地,屬公有土地者,應移轉登記為該管直轄
市、縣(市)有或鄉(鎮、市)有,其設施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依開發計畫內容興建完成,
並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查驗合格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