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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審計部臺灣省各縣市審計室兼辦鄰近縣市財務審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審計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縣市政府所屬各公有營業及公有事業機關之會計月報、半年結算表及年
度決算,應送各該兼辦審計室審核。
會計月報及半年結算表之審核,平時以書面為主,如有疑義應予查詢,如
有錯誤或不當,應依法處理。
審核年度決算或抽查財務收支,依照審計法、決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