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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07/01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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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主計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各主管機關對於所屬非營業基金依第十三條規定陳報之項目,應審核加具
意見,依規定時間 核轉及副知各有關機關:
一、購建固定資產、資金轉投資、長期債務舉借及償還、設置及應用電腦
等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主計處,其中公共建設計畫,並應依規定核轉
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
二、科技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三、重要社會發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四、派員出國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五、預算員額異動計畫,應核轉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六、職技訓練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七、購置科學儀器計畫,應核轉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
八、汰購公務車輛計畫,應核轉行政院秘書處。
九、公共工程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十、行政及政策類委託研究計畫,應依規定核轉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
會。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