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1 22:35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 培訓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本訓練成績之計算,生活管理、團體紀律及活動表現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十。課程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九十。
課程成績之評分項目及配分比例如下:
一、專題研討: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三十。
二、測驗成績:占訓練成績總分百分之六十。
第一項成績之分數,按比例合計後之訓練成績總分達六十分為及格。
訓練成績之計算,均計算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採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