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9/27 18:17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國家銀行職員任免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銓敘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
一、背叛中華民國,經通緝有案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因贓私處罰有案者。
四、虧空公款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