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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之一,申請第一試考試免試或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律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第一試考試免試者,由考選部通知申請人,並依規定參加本考試第二試;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法務部查照。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