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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醫事人員檢覈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考選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華民國國民曾在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
承認之國外高級醫事職業以上學校職能治療、復健技術各系 (組) 、科畢
業,並經實習成績優良,獲有畢業證書者,得申請職能治療生檢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