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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口述應試、測驗式試卷改以書寫或勾選作答措施,合於申請資格與相關要件者,應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審議。其他申請案,由考試試務承辦單位審議;有疑義者,提交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審議委員會復審。審議時應審酌國家考試公平、公正性之維護與申請人應國家考試權益之維護與合理調整,決定准予提供之具體措施。
前項決定經核定後,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申請人個人報名網頁上公布,不另以書面通知。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