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1/22 02:5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閱卷規則
法規類別:
考試 > 考選部 > 一般性考試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委員評閱試卷時,發現應考人對應使用本國文字作答之科目,而使用外國文字作答者,該部分不予評閱及計分。但外國文科目、專有名詞及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