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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臺服務,所檢具大陸地區製作之
文書,主管機關得要求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