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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線廣播電視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傳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外國人申請投資有線廣播電視服務,不得有影響國家安全、妨害或不利產業健全發展、妨礙公平競爭或限制競爭之情事。
有前項規定情形者,應駁回其投資之申請。
主管機關就第一項之審查,應命申請人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及相關佐證資料:
一、公眾接近管道之開放性。
二、頻道內容之多樣性。
三、消費者利益之保障與回饋。
四、經營效率之提升。
五、對於媒體相關市場之影響。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有助於公共利益目標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