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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1/22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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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公告場所不符合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室內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止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並得命其停止營業。
前項改善期間,公告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於場所入口明顯處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未依規定標示且繼續使用該公告場所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二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