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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樓建築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開發單位申請高樓建築之開發,應評估火災、風災、洪氾、地鯠等意外災
害發生時,對周圍環境可能產生之影響,其疏散計畫、緊急應變計畫並應
配合周圍之道路系統、消防系統、排水系統等訂定因應對策。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