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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變機構應按月記錄下列事項,並保存三年:
一、環境事故應變件數。
二、每一環境事故之廠(場)名稱、事故時間、事故地點、事故類型、傷亡人數、肇事化學物質、事故發生狀況、應變狀況及善後復原。
三、個人防護、偵檢、應變、復原、通訊等裝備、設備及車輛之異動情形。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