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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化學物質及既有化學物質資料登錄審查業務委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受託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終止部分或全部委託契約:
一、違反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九款或第十款規定,經二次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
二、違反第七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八款規定。
三、第八條規定所定情形。
四、委託契約約定終止之事由。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