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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連線之運作人(以下簡稱連線運作人),其自動偵測記錄設施連線方式,應依附件規定辦理。
前項偵測設備連線發生故障,連線運作人應以網路或電話方式回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圖表附件:
附件.PDF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