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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致無法變更申報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翌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申請變更。
運送表單經核准後未運送者,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之所有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取消前一個月之運送表單;逾期未取消者,由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所有人十日內申報取消運送表單。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