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全國法規資料庫

列印時間:113/12/12 05:25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資訊及科技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再利用機構再利用事業廢棄物,應於收受事業廢棄物後三十日內完成再利用,其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者,應敘明原因報本部同意後,再報再利用機構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