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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資源循環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事業取得自行清除或處理許可文件後,應依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許可文件記載事項辦理。
事業自行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之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應符合本法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