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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廢一般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社區、學校、機關或團體設置回收點者,得向基金管理委員會申請補助設
置資源回收設施。
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協調公民營廢棄物清除機構或執行機關定期回收前項回
收點回收之廢一般物品或容器。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