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7/16 18:30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廢機動車輛之回收清除作業,應符合左列各款規定:
一、應具備拖吊設備。
二、應具備足夠作業及貯存空間。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