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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水質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應執行試車者,依第十三條規定提送之功能測試報告應經技師簽證,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文件:
一、水質水量平衡計算及示意圖。
二、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
三、廢(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程序及操作條件。
四、採樣紀錄。
五、水質檢測結果。
前項第二款功能測試期間製程操作條件如下:
一、事業應包含用水量、與廢(污)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生產或服務規模、廢(污)水產生量及其有關之原料名稱及用量。
二、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包含納管用戶類別、家數及廢(污)水量。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