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12/05 02:49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洋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通知,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報告人姓名、職稱、單位、場所。
二、污染發生來源、原因。
三、發生事故時間、位置或經緯度。
四、污染物種類及特性。
五、污染程度、數量及已採取措施。
六、氣象狀況及可能之污染影響。
七、緊急通知電話、傳真或其他聯絡方式。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受通知機關就前項通知內容應作成紀錄。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