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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移動污染源燃料販賣進口許可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製造者或進口者販賣之燃料不符燃料標準者,除依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處罰外,應將該批燃料來源、流向、庫存品及其改善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