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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在職中高齡者及高齡者穩定就業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就業服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第十三條規定申請補助費用,應於核定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撥款及經費核銷: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
三、成果報告。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
五、發票或收據等支用單據。
前項文件、資料未備齊,應於主管機關通知期間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法條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