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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身心障礙者庇護工場設立及獎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依前條規定申請獎 (補) 助者,應分別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營運計畫書。
三、籌設許可影本。
四、設立許可影本。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