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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代行檢查機構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檢查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代檢機構應置足夠之檢查設備及安全器具,提供代檢員使用。
代檢機構於代檢員實施檢查前,應使其完成下列事項:
一、充分瞭解受檢單位之機械或設備概況及以往檢查情形。
二、熟悉相關法令規定。
三、準備必要資料、檢查儀器、工作服及個人防護器具。
四、其他執行檢查必要事項。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